借着恩典重生的救恩之路——张大卫牧师

张大卫牧师在研读加拉太书与罗马书的过程中,系统地讲解了基督教信仰核心——“救恩论”与“上帝的应许”之间的关联。救恩论之所以被视为基督教神学的中心,是因为它与人类在死亡后如何免受上帝审判并获得永生的终极命题紧密相连。张大卫牧师指出,若将加拉太书第3章中保罗的论点与罗马书的结构相并行进行分析,就能更清楚地把握保罗思路的脉络。罗马书共16章,大体可分为1-8章与9-16章两大部分,其中1-8章又可拆分为三个部分:1-4章是“称义(justification)”,5-7章是“成圣(sanctification)”,而第8章则是“得荣(glorification)”的内容。加拉太书同样在前半部分讨论罪人如何得称为义,继而谈到成圣之路,以及最终圆满完成之路,与罗马书有着结构上的相似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张大卫牧师强调,加拉太书与罗马书一样,也体现了“称义——成圣——得荣”这种阶段式的救恩进程。如果说罗马书1-4章突出罪人如何藉着“信心”而得称义,那么加拉太书的前半部分也呈现了同样的逻辑:人如何从罪中得释放并成为义人,其答案就是“因着基督的恩典”。在加拉太书中,保罗宣告,基督已经成全了一切律法的要求,并在十字架上付清罪的代价,从而拯救了我们。

因此,张大卫牧师再三强调,唯有“信心”,也就是唯有“恩典”,我们才能得称为义。在此背景下,新教所提出的“唯独信心、唯独恩典、唯独圣经”这一宗教改革口号再次被提及。过去天主教会曾将教会礼仪、传统等视为救恩的必要条件,而新教则坚定地宣告“惟有信心才能带来救恩”。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加上“务必守律法才能得救”之类的主张,就会使基督十字架的功劳被淡化,人的行为反而被突出,从而偏离救恩的本质。对此,张大卫牧师提醒,如果我们将人的行为与十字架的恩典混为一谈,就会模糊福音的核心。

在正式讲解加拉太书第3章之前,张大卫牧师先指出了与人的救恩过程相关的三大神学核心概念:1)基督论(Christology),2)救恩论(Soteriology),3)末世论(Eschatology)。其中,救恩论关乎“人在死后如何逃避审判并获得永生”这一问题,因此最为关键。他引用希伯来书第9章27节“按着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后且有审判”这句话,强调所有人在死后都无可避免地要面对审判。自从人被赶出伊甸园,就失去了“应许之地(天城)”,而重获那失落之地的途径正是救恩之路,而这条路并不在于律法的行为,而在于对基督恩典的信靠。正如张大卫牧师所言,“唯有信心”才是进入救恩的大门。


当加拉太书第3章讨论“律法与应许”的问题时,保罗首先举例说明“亚伯拉罕如何被称为义”。律法是借着摩西在出埃及之后于西乃山所颁布的,而亚伯拉罕比摩西更早430年就从上帝领受了应许。至于割礼,出现在创世记第17章,比上帝在创世记第15章与亚伯拉罕立约更晚。因此,张大卫牧师紧扣保罗的论点,一再解释:真正使人得称为义的途径并不是“在律法或割礼之后才出现的制度”,而是“早在律法之前就已存在的上帝恩典之应许”。这清楚地表达了救恩并非基于人的行为,而是通过相信上帝的应许而得。

在加拉太书3章15-29节,保罗宣告:“应许先于律法,而律法后来才出现。”上帝与亚伯拉罕立约时,采用了古代近东“把祭牲剖开,双方从剖开的肉块之间经过”的血约方式(参见创世记15章)。这实际上等同于上帝不改变的誓言。希伯来书6章13-19节同样强调了上帝向亚伯拉罕亲自宣誓并赐下应许的事实。张大卫牧师在解读这段经文时,指出“信心”并非只是“精神层面的认同”,而是“believe in”的含义,也就是完全进入到那未来的应许之中去的状态。希伯来书11章1节所说“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实底,是未见之事的确据”,也说明了这一点。亚伯拉罕在完全没有生育希望的情况下,却信靠上帝的话语、相信上帝的信实,并将“未来”当作“现在”来活;正因此,上帝就以他的信心为义(参见创世记15章6节)。

张大卫牧师据此强调了加拉太书的中心议题:“不是律法,而是应许;不是行为,而是恩典;唯有因信领受这恩典才是得救的道路。”亚伯拉罕的例子就是明证。在摩西与律法出现之前,上帝早已为全人类预备了救恩之约定。后来此应许借着耶稣基督得以实现,不再区分犹太人与外邦人,所有人都可成为上帝的儿女——这是保罗在加拉太书3章28-29节所宣告的真理:“若是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张大卫牧师解释,这一宣告拆毁了隔断的墙,将犹太人和希腊人合二为一,象征着福音的强大动力。

进而,他还强调救恩不仅局限于个人层面,也包括恢复万有、更新整个受造界。正如罗马书第8章所言,受造之物热切盼望上帝众子显现并进入荣耀(罗8:19)。如果说罗马书1-7章主要聚焦于个人如何脱离罪与定罪,那么第8章则告诉我们救恩超越个人,乃是连同所有受造之物一同欢呼并参与救赎的“宇宙性救恩”。加拉太书在最后第6章也同样强调圣灵的角色,与罗马书第8章相映衬。唯有在圣灵的帮助下,我们才能真正胜过罪(律法所指明的罪),过上义人的新生活,并且在那万物向上帝赞美的日子与全宇宙一同欢腾,这才是救恩的最终完成。

张大卫牧师在对比个人得救与宇宙性救赎这两个焦点时,不仅强调个人悔改与信心的重要性,也提醒我们不要忽视福音对整个受造世界的恢宏图景。律法虽然能抑制罪恶、让人知道什么是罪,却并不能彻底消除罪;而福音则是除罪,并使罪人得称为义,使原本在罪与死亡之中受苦的所有受造物都能仰望新天新地。正因如此,想要用“行为”来解释救恩本质,实际上是缩小了福音的规模,让耶稣基督宝血所成就的十字架被遮蔽。保罗在加拉太教会中之所以如此强烈地宣告“若说一定要受割礼才得救,那基督的十字架就落了空”,也正是这个原因。

总而言之,可以将小主1概括为“救恩论的本质与应许的重要性”。张大卫牧师透过加拉太书与罗马书的默想,清晰地揭示了人如何从罪中得自由,在上帝面前得称为义,并在圣灵引导下经历真正的成圣,以及最终的得荣。这不仅局限于个人的灵魂得救,还扩展至整个宇宙的更新。而这一切的起点,就在于“依靠上帝的应许、以信心领受基督的恩典”,正如亚伯拉罕的例子已经证明的一样。


张大卫牧师提到,加拉太书第3章中,保罗透过“应许比律法更先存在”这一历史例证,提出了极具说服力的观点。保罗所举的例子就是亚伯拉罕:上帝对亚伯拉罕的应许,在创世记12章(蒙召)与15章(立约)已有明确记载,而创世记17章出现的割礼,或出埃及后在西乃山所颁布的律法,都远晚于亚伯拉罕之约。因此,保罗总结说“应许比律法早了430年”(加3:17)。

这意味着亚伯拉罕得称为义,并非因为他“很好地遵守了律法或割礼”。张大卫牧师尤其聚焦于创世记15章6节:“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这是圣经中首次将“信心”和“义”这两个概念并置在一起。亚伯拉罕虽因无子而困惑绝望,却毫不怀疑地接受了上帝的应许(“那从你身所生的才要成为你的后裔”)。信心抓住的,不是“目前可理解的证据”,而是“尚未看见的未来实质”,是一种将自己完全交托给上帝所立之约的态度。

然而,加拉太教会中出现的假教师,也就是犹太主义派基督徒,则主张“外邦人若要真正得救,必须遵守律法,也要受割礼”。加拉太书整体背景就是保罗对这一观点的驳斥。张大卫牧师指出,这场争论实质上是关于“救恩方式”的核心之争:到底是“唯独信心”带来救恩,还是“部分必须加上人的行为(守律法)”才能得救?

保罗在加拉太书3章16节清楚说明:“上帝所应许的,并不是指‘众子孙’(复数),而是指‘那一个后裔’(单数),就是基督。”这表示亚伯拉罕之约并非仅仅指某个血统后代,而是终将透过弥赛亚耶稣临到万邦,使列国得福。因此,应许并非某个特定民族的专利,凡信耶稣基督的外邦人也能成为亚伯拉罕的子孙(加3:29)。张大卫牧师将保罗的这一主张比喻为“两条大河的汇合”,暗示犹太人和外邦人之间曾经的隔阂如今被福音的大能所打破。

那么,律法究竟是为何而设?在加拉太书3章19节,保罗说:“这是为过犯添上的。”律法能够抑制罪恶、使人对罪有更清楚的认识(罗3:20)。张大卫牧师也引用了加拉太书3章24-25节,将律法比作“启蒙教师(蒙学导师)”,即把孩子带到学校的护卫者(παιδαγωγός)。律法所做的,是指认我们的罪,从而让人更加意识到自己需要恩典,需要投奔耶稣基督。律法本身并没有错,它只是有着自身的局限性:它不能赐予人永生,也没有使人称义的能力。

张大卫牧师总结说,“保罗并非否定律法的存在意义,只是强调律法本身并不能使人称义。它的功能在于指明人的罪,并让人意识到自己的罪责,最终把人引向基督。”保罗在罗马书第7章的自白也佐证了这一点:“因着律法,我才更清楚地知道自己是何等的罪人。”律法就像一个揭示罪恶的“控诉者”。

但救恩最终是“由应许发端,借着信心得以成全”。加拉太书3章22节指出,所有人在律法之下都被证明是罪人,但那应许的义却借着信耶稣基督赐给他们。当这位“启蒙教师”的职责完成,信心来到之时,我们就不再是奴仆,而成为儿子(加3:26)。在此,张大卫牧师再次强调,“上帝的应许”比律法更关键,更根本。

同时,张大卫牧师也指出“若教导人能藉着律法得救”的危险性,因那样会“遮蔽并淡化十字架的恩典”。若强调割礼或守旧约礼规之类的外在行为是得救的必需条件,焦点就会从“耶稣的功劳”转移到“人的表现”,这与宗教改革时期对天主教传统与礼仪救恩观的批判不谋而合。当时,新教高呼“唯独信心、唯独恩典、唯独圣经”,就是为重申唯有耶稣基督的宝血——祂在十字架上的舍命才是充足且唯一的救恩根基。如果忽视这点,人的内心终究难以获得得救的确信,最终很可能落入不断自我捆绑的律法式“行为宗教”陷阱中。

因此,在小主2中所聚焦的重点就是“律法与应许的关系,以及为何唯有应许(信心)才是唯一的得救之道”。保罗在加拉太书3章的论证主线包括:1)律法是在430年后才出现的历史事实,2)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典范,3)律法所能做到与做不到的事情,4)耶稣基督正是那应许的种子(单数后裔)等。应用到今日教会时,我们可以说:礼拜、传统和教规等,并非得救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而是已经得救的子民出于感恩和顺服而遵守的秩序;真正的救恩仍然在于“上帝之约以及因信心接受此约”。


张大卫牧师在谈到加拉太书第3章里“因信称义”之后的信徒如何在实际生活中活出圣洁(即“成圣”)时,也将其与罗马书6-7章以及第8章相连起来说明。称义(justification)表示身份地位的改变(change of status),而成圣(sanctification)则意味着状况或状态的改变(change of state)。得救的信徒不仅蒙赦免,也领受了基督的灵,当“穿上”新人。加拉太书3章27节所说“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正是这一象征。保罗常用“穿衣”比喻我们的行为表现,启示录19章8节也说“这细麻衣就是圣徒所行的义”,可见外在行为如同衣裳,会显明我们内在的真实状况。

然而,人性本身仍旧带着罪性,很容易回到“旧习惯”里去。律法式方法无法根本改变这罪性,因为律法只能让人意识到罪,却无力除掉罪的根源。所以保罗在加拉太书5-6章里强调“随从圣灵而行”,而罗马书第8章也同样以圣灵的大能为中心,让人胜过罪性,享受上帝儿女的自由。

张大卫牧师由此强调:唯有圣灵的帮助,才能带给我们从律法无法获得的强大解放力量。律法固然指出了什么是正义之举,却只能停留在规范层面;而圣灵则从内里更新信徒,使其自发地行善远恶。耶稣教导我们“爱你们的仇敌”(太5:44),对律法思维而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才合乎常理,让人觉得爱仇敌几乎不可能。但若圣灵更新了我们的心,我们就会因记得自己也是罪人,却被钉十字架的主拯救,从而生出爱敌人的新本性。

张大卫牧师指出,成圣并非简单的“人性修炼”或“道德训练”,而是圣灵主导的内在蜕变,继而自然流露在生活的果子上。这归根到底是因为我们在基督里得着了“上帝儿女”的身份。加拉太书3章28节宣告:“并不分犹太人或希腊人,为奴的或自主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这彰显了“身份的转变”。我们不再是“奴仆”,乃是“儿子”;而儿子所拥有的自由和喜乐,才是真正的福音大能。

同时,张大卫牧师也注意到,加拉太书结尾(5-6章)与罗马书第8章同样以圣灵的工作作为结束。人在律法之下无法成为良善,但在圣灵能力之中,却能盼望并且开始真实地改变。罗马书8章19节以后提到,连受造之物也切望上帝众子显现,一同分享那救恩完成的荣耀。启示录第4章描绘出将来“天上地上一切都要赞美主”的图景,这表明福音不只是关乎我个人的得救,更要延伸至宇宙万物的复兴。

这也与末世论相关。张大卫牧师多次提醒:救恩不仅仅是“死后上天堂”,更是从现今此世开始,在圣灵里一步步经历真实而确定的改变;最终将与万有一同进入新创造的完成。因此,我们不必在律法的咒诅下挣扎,而应当坚信上帝已赐下的应许和基督十字架的救赎,大胆依靠圣灵同在而生活。

张大卫牧师通过这些教导,解释了加拉太书第3章如何在“已得称义,即成为上帝儿女”这一身份之上,具体落实到“如何活出圣洁生活”。他说:“若你与耶稣联合、受洗归入基督,就等同于穿上了基督;既已穿上,就当努力保持干净,天天洗涤;这涉及到你的行为,需要依靠圣灵的大能而更新。”这也呼应了整卷加拉太书、罗马书以及整本圣经的主线:我们惟有在圣灵的能力里,才能胜过世上的罪恶与败坏。

最终,小主3的核心就是“借着圣灵得自由,并恢复群体的合一”。得称为义的我们,不再受“启蒙教师”——律法的捆绑,而是活在圣灵的带领之中,走向自由、爱与圣洁之路。张大卫牧师将其称为“儿子的特权”。正如儿子可以坦然无惧地在父家生活一般,因信称义的信徒也能在上帝面前坦然无惧,并在彼此服事的事工上勇敢承担使命。这样,原本由律法主义产生的分裂、排斥、定罪文化就能被超越;在基督里成为一体的子民彼此相爱,彼此服事,最终也能参与到上帝对万有的恢复大计中。这并非空想,而是主借着十字架已向我们保证的“应许”,也是现今圣灵在我们心中运行、能使我们真实经历的“救恩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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