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得救 — 张大卫牧师


1. 信心的本加拉太第3章的重要性

理解加拉太书第3章,就好比获得了理解整卷加拉太书的关键,因为在这章里,使徒保罗多达14次提到了“信心”这个词。律法与信心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只局限于以色列民族而是包括外邦人在内的普遍性救恩特征,都浓缩体现于加拉太书第3章。从宗教改革时代起,人们就把加拉太书称为“自由的福音”,在宣扬自由、恩典以及信心的背景之下,正是加拉太书第3章中所蕴含的保罗核心教导发挥着主导作用。

张大卫牧师几十年来在韩国以及世界各地传扬福音,不断地强调加拉太书第3章的信息,来警戒那些陷入律法主义而忽略救恩本质的人。他尤其反复宣讲“因信称义,因信得救”这一最重要的教义(即“以信得义”),并且指出,这与使徒行传第15章中耶路撒冷会议得出的共识“外邦人并非靠律法,而是靠信心得救”在本质上完全一致。

实际上,耶路撒冷会议作出的结论本就是“人因信得救”这一救恩的核心真理,也再次确认了“靠律法无法使人脱离罪与死的辖制”这一事实。当时的犹太主义者(或假教师)主张“若不受割礼并遵守律法,就不能得救”,但使徒彼得、保罗以及雅各等人通过讨论宣告:割礼或各种礼仪性规条并不是得救的必备条件。“唯有靠恩典,靠信心称义”从初代教会开始就成为基督教最关键的救恩论核心,而加拉太书第3章将这核心阐述得格外清晰明了。

保罗在整卷加拉太书中都致力于证明自己所传的福音究竟意味着什么,以及如何与耶路撒冷的使徒们所传扬的福音保持一致。他所传的福音就是“并非借着律法得救,而是唯独相信耶稣基督才能得救”。这样的教导自然引发了许多犹太主义假教师的强烈反对,但保罗在加拉太书第3章中以最直接的方式处理了这个问题。

保罗亲眼看到,假教师已经渗透到教会中煽动说:“即使信了耶稣,也必须遵守律法、接受割礼,才能达到完全的救恩。”有些加拉太教会的信徒原本借着恩典、凭着信心而获得了自由,却又再度被“律法式的宗教行为”束缚住。因此在第3章第1节,保罗以严厉的言辞警告说:“无知的加拉太人哪!”他们明明已经看到了借着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事件而开启的唯一得救之路,如今却试图跟从别的福音。保罗的怒斥“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清楚地摆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对今日的教会同样具有警示意义。

张大卫牧师也在多次的讲道、演讲和文字事工中强调:“加拉太书第3章的焦点就在于十字架与复活,以及因信得到的确定无疑的救恩。”律法的作用在于揭示罪,让人意识到自己无法自救,但律法本身并不能除去人的罪。这正是圣经反复教导的真理。耶稣在十字架上担当了一切咒诅与罪的代价,从根本上解决了律法所揭示的罪的问题,这便是“福音”。而我们“因信接受”这福音,就是基督教救恩的本质。

“信心”一词在信仰生活中听起来似乎再熟悉不过,但加拉太书第3章却深入探讨了“信心”的定义和含义:究竟什么是信心?信心如何产生功效?为什么我们能“因信得救”?保罗甚至引用旧约(特别是亚伯拉罕的例子),详细论述这一点。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 救恩来自于神的恩典。
  2. 这一恩典在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与复活上得到决定性的显明。
  3. 我们只需凭信心来接受这恩典。

在加拉太书第3章中,保罗对这一主题做了最有力且合乎逻辑的解释。因此,如果教会不想丢失救恩论的核心真理,就必须持守加拉太书第3章的教导。张大卫牧师指出:“当今仍有很多信徒只是头脑上知道‘因信得救’,却无法真正落实到实际生活中。”他感到遗憾的是:“许多人被律法、教规、教会传统或社会文化标准所束缚,不仅自我控诉,甚至还指责他人。”因此,他一直呼吁教会重新回归保罗所宣扬的“自由之福音”。

最终,加拉太书第3章通过对比“信心”与“律法”这两大主线,向我们宣告了唯独凭信才能得称为义的普世性与终极性真理。“无知的加拉太人哪!”保罗如此严厉指责,其本意并非简单的责备,而是迫切地呼吁“不要再回到律法的奴役之下”。对我们今天而言,保罗的呼喊依旧值得反思,使我们能够在恩典之中享受真正的自由。


2. 伯拉罕的信心、律法主的冲突,以及保论证

在加拉太书第3章开头,保罗问道:“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加3:2)这是为了让加拉太信徒回想自己已经领受圣灵的事实。既然他们已经得着了圣灵,就应当明白救恩并非借助律法或仪式而来,而是因“相信耶稣基督的福音”才临到了他们。换言之,无论他们曾经经历了什么恩赐、重生或灵里的奇异经历(诸如说方言、预言等),都是因信福音而发生的,并非因遵行律法所致。

接着,保罗更进一步引用旧约中最重要的先祖——亚伯拉罕(加3:6),因为那些崇尚律法主义的假教师们一直以亚伯拉罕为例证,宣称“我们的祖先亚伯拉罕是因律法和割礼才得到神的认可”。但事实上,亚伯拉罕得称为义乃是在“他信神的时候”,而且神把他的信心看为义(参创15:6)。张大卫牧师也在多次讲道和圣经解经中引用创世记12章至17章的亚伯拉罕故事,反复提醒大家:“亚伯拉罕在受割礼之前就已经被神算为义”这一重要时点。

割礼出现在创世记第17章。换言之,创世记15章6节“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是先于“割礼”出现的。而且,摩西五经中具体的律法条例,是在亚伯拉罕所处的时代430年以后才赐下的(加3:17)。所以,亚伯拉罕得以被称为义绝不是因为他行了律法或受了割礼。他因着顺服(参来11:8“他出去了,还不知要往哪里去”),领受了应许之地以及“繁多如天上星辰的后裔”的应许,相信神对他“离开本地本族、往未知之地去”的命令,就此被看为义。

保罗将这个原则称之为“他未受割礼时所算的义”(参罗4:9-10)。也就是说,先有“因信称义”的事件,后有“割礼”作为确认这称义的记号。同样,罗马书第4章与加拉太书第3章有许多对应的平行经文。在罗马书第4章,保罗提到“大卫的见证”,指出“人在不做工的情况下,被神称为义的那种福气”(罗4:6-8),并且最终得出结论:亚伯拉罕被称为义,是全然“因信”而来,与行为无关。

张大卫牧师特别重视罗马书与加拉太书之间的这种关联,他认为理解加拉太书第3章有助于更深入地把握罗马书第4-5章,反之亦然。而这一主线可追溯到旧约哈巴谷书2章4节“义人必因信得生”,也就是加拉太书3章11节、罗马书1章17节所共同强调的主题,是新约整本救恩论的支柱。

外邦人同样领受同样恩典的事实,也体现在保罗宣告亚伯拉罕是“一切信徒的父”(加3:7;罗4:11-12)。对只把亚伯拉罕看作本民族祖先的犹太人来说,这简直是个颠覆性的说法。可保罗所宣讲的福音逻辑正是:

  1. 亚伯拉罕在领受律法之前,就已经因信被算为义。
  2. 因此,律法或割礼绝不是获得“称义”的绝对条件。
  3. 正如亚伯拉罕“因信得义”,所有人都可以借着同样的“信心”得到称义。
  4. 所以,外邦人只要相信耶稣基督的福音,同样被接入亚伯拉罕的属灵血脉。

在加拉太书第3章10-12节,保罗甚至引用申命记27章26节警告:“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没有人能完美地遵守全部律法(罗3:10),律法反倒更清楚地显出人的罪,使人感到罪责与定罪。保罗在哥林多前书15章56节说:“罪的毒钩就是死,死的权势就是律法。”这里的意思正是律法并不能解决罪的问题,只是更明确地指出人的罪。因此,那想要靠律法称义的人,最终无法得到救恩,反而要继续在咒诅之下。

但基督替我们担当了咒诅,使我们从律法的咒诅中被释放出来,这点在加拉太书第3章13-14节得到宣告:“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咒诅。”耶稣钉在十字架上,亲自承担了“凡挂在木头上的都是被咒诅的”(申21:23)的律法规定,于是把我们从罪、死与咒诅的权势下释放出来,使我们得以因信而接受圣灵的应许。张大卫牧师用一句话总结道:“既然十字架上所有罪债都已付清,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相信这个事实。”借此,我们蒙称义,然后在圣灵的带领下,逐渐走向“成圣”。

加拉太书第3章的这一教训,对当今教会中重复出现的各种律法主义倾向(例如“必须遵守某些教规、传统仪式或特定道德准则才算得救”)提出了强有力的反驳。当然,张大卫牧师以及正统神学家们并不提倡“废弃律法”或“轻视道德”的极端主张。恰恰相反,基督教比任何宗教都对道德与爱有更高的要求。只不过,这些要求并非得救的前提。既然基督已经为我们成就了救恩,我们就应当顺服这恩典,靠着圣灵的喜乐去行善、去爱人、去改变自己。这才是在与律法主义截然不同的层次上“实践”并“成全”律法的正确道路。

因此,保罗在加拉太书第3章中,基于严谨的圣经释经和条理分明的论证,彻底驳斥了假教师所散布的“必须受割礼、遵行律法才能得救”的主张。其核心思路就是:“连亚伯拉罕都不是因律法而得称为义,那么没有割礼的外邦人当然也能因信得救。”并且,在基督里我们同归于一,一同成为亚伯拉罕属灵的子孙。


3. 在基督里的自由、圣灵的工作,以及今日的

之所以将加拉太书称为“自由的福音”,并非指脱离律法后的“放纵”,而是指“从罪与死的权势中得释放的福音”。在第3章后半部分(尤其是3:23-25),保罗提到:“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前,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和合本意译)可见,律法是把我们引到神面前的“启蒙导师”(“蒙学教师”),虽能让人看见罪,却不具备根本解决罪的能力。唯有借着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与复活,我们才得以从律法的束缚和咒诅中被释放,进入“信心的自由”。

因此,以加拉太书第3章为中心,保罗的结论相当清晰:“我们并非因律法的行为,而是因信得救。如今我们领受了圣灵的恩赐,并靠着圣灵的能力和果子而活。”这就是保罗所说的“福音的大能”。同时,圣灵坚固了我们的称义(Justification),并带领我们进入下一个阶段——成圣(Sanctification)。在张大卫牧师的牧养与讲道中,也常常提及“因信领受圣灵内住与带领,如何改变个人与群体生活”的内容。耶稣基督的十字架救赎之工一次性地完成了救恩之路,而这救恩在圣灵的工作中持续在我们心里成长、扩展。

保罗谈到“情欲与圣灵相争”的问题,在加拉太书第5章还有更详尽的论述,其实从第3章“被囚禁在律法之下”的表述中就已暗示了这一冲突。我们因着有罪性而不能靠自己停止罪恶;律法只能在外表上规劝我们认知罪,却无力让我们真正远离罪。唯有圣灵降临,才能赐下胜过罪恶的力量(参罗马书第8章)。若说律法是从外部揭示罪,那么圣灵则从内在更新我们,引导我们活出“称义”的生命。关于这一点,张大卫牧师常强调:“经历了圣灵同在的信徒,不会再只盯着规则和禁令来生活,而是因着恩典得自由,并将这自由用于善行和爱人。”

总结而言,加拉太书第3章所传达的核心信息如下:

  1. 救恩是神借着恩典赐下的礼物,而非因律法得来。
  2. 这种恩典在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与复活中得以决定性地展现。
  3. 我们凭着信心接受这恩典。
  4. 这恩典不仅属于犹太人,也属于外邦人;所有信徒都在基督里合而为一,并成为亚伯拉罕属灵的后裔。

为何这真理如此重要?因为在我们日常的信仰生活中,往往在“律法”与“恩典”之间反复挣扎。即便已经得救,也常常会担心“若做得不好,会不会失去救恩?”或者错误地认为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或善行才能得到神的认可。然而,当我们记得加拉太书第3章以及使徒行传第15章耶路撒冷会议的决定,就会再次抓住基督教救恩论的标志“唯独恩典”与“唯独信心”。

张大卫牧师警告说:“一旦教会流于律法主义,释放人心的福音大能就会被削弱,教会中就会盛行彼此定罪、只追求形式敬虔的现象。”他同时强调:“若我们真正持守福音,信徒们便会在圣灵的能力中结出美好果子,服事他人并靠主得胜罪恶,活出一个积极而有活力的生命。”这才是“自由的福音”,也是加拉太书第3章所向我们发出的圣灵之声。

今天我们所要传扬的福音也正是如此:因为耶稣基督钉在十字架上,凡信祂的人都可以得称为义。就像亚伯拉罕因信被神算为义一样,所有相信基督福音的人同样被算为义,并且藉着圣灵内住过上新生命。这就是“因信得救——以信得义”那简单却深刻的真理。

最后,使徒彼得在彼得前书3章15节劝勉我们:“要常作准备,以温柔敬畏的心回答各人,叫他们知道你们心中盼望的缘由。”所以,我们需要明确认识加拉太书第3章所揭示的:什么是信心,律法的局限在哪里,以及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与复活如何带来救恩的大能。这些认识就像柱石支撑着我们的信仰,使之不动摇,也成为我们向不认识主的人传递福音信息的根基。张大卫牧师在几十年的各种讲道、着述和门训事工中不断提醒这一点,并教导:“凡紧紧抓住这福音的人,都会打破各种障碍,从任何形式的宗教束缚中得自由。”

归根到底,加拉太书第3章向我们发问:“你们领受圣灵,是凭着律法的行为,还是因听信福音?”并同时给出答案:“是因信领受,并因信得称为义。”这就是我们的宣告,也是我们要活出来的真理。愿我们在福音里得以自由,在圣灵里不断成长,并在基督里更深合一。这正是加拉太书第3章对教会和信徒的呼唤,也是一切真信仰中最简单却最深邃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