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着恩典重生的救恩之路——张大卫牧师

张大卫牧师在研读加拉太书与罗马书的过程中,系统地讲解了基督教信仰核心——“救恩论”与“上帝的应许”之间的关联。救恩论之所以被视为基督教神学的中心,是因为它与人类在死亡后如何免受上帝审判并获得永生的终极命题紧密相连。张大卫牧师指出,若将加拉太书第3章中保罗的论点与罗马书的结构相并行进行分析,就能更清楚地把握保罗思路的脉络。罗马书共16章,大体可分为1-8章与9-16章两大部分,其中1-8章又可拆分为三个部分:1-4章是“称义(justification)”,5-7章是“成圣(sanctification)”,而第8章则是“得荣(glorification)”的内容。加拉太书同样在前半部分讨论罪人如何得称为义,继而谈到成圣之路,以及最终圆满完成之路,与罗马书有着结构上的相似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张大卫牧师强调,加拉太书与罗马书一样,也体现了“称义——成圣——得荣”这种阶段式的救恩进程。如果说罗马书1-4章突出罪人如何藉着“信心”而得称义,那么加拉太书的前半部分也呈现了同样的逻辑:人如何从罪中得释放并成为义人,其答案就是“因着基督的恩典”。在加拉太书中,保罗宣告,基督已经成全了一切律法的要求,并在十字架上付清罪的代价,从而拯救了我们。

因此,张大卫牧师再三强调,唯有“信心”,也就是唯有“恩典”,我们才能得称为义。在此背景下,新教所提出的“唯独信心、唯独恩典、唯独圣经”这一宗教改革口号再次被提及。过去天主教会曾将教会礼仪、传统等视为救恩的必要条件,而新教则坚定地宣告“惟有信心才能带来救恩”。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加上“务必守律法才能得救”之类的主张,就会使基督十字架的功劳被淡化,人的行为反而被突出,从而偏离救恩的本质。对此,张大卫牧师提醒,如果我们将人的行为与十字架的恩典混为一谈,就会模糊福音的核心。

在正式讲解加拉太书第3章之前,张大卫牧师先指出了与人的救恩过程相关的三大神学核心概念:1)基督论(Christology),2)救恩论(Soteriology),3)末世论(Eschatology)。其中,救恩论关乎“人在死后如何逃避审判并获得永生”这一问题,因此最为关键。他引用希伯来书第9章27节“按着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后且有审判”这句话,强调所有人在死后都无可避免地要面对审判。自从人被赶出伊甸园,就失去了“应许之地(天城)”,而重获那失落之地的途径正是救恩之路,而这条路并不在于律法的行为,而在于对基督恩典的信靠。正如张大卫牧师所言,“唯有信心”才是进入救恩的大门。


当加拉太书第3章讨论“律法与应许”的问题时,保罗首先举例说明“亚伯拉罕如何被称为义”。律法是借着摩西在出埃及之后于西乃山所颁布的,而亚伯拉罕比摩西更早430年就从上帝领受了应许。至于割礼,出现在创世记第17章,比上帝在创世记第15章与亚伯拉罕立约更晚。因此,张大卫牧师紧扣保罗的论点,一再解释:真正使人得称为义的途径并不是“在律法或割礼之后才出现的制度”,而是“早在律法之前就已存在的上帝恩典之应许”。这清楚地表达了救恩并非基于人的行为,而是通过相信上帝的应许而得。

在加拉太书3章15-29节,保罗宣告:“应许先于律法,而律法后来才出现。”上帝与亚伯拉罕立约时,采用了古代近东“把祭牲剖开,双方从剖开的肉块之间经过”的血约方式(参见创世记15章)。这实际上等同于上帝不改变的誓言。希伯来书6章13-19节同样强调了上帝向亚伯拉罕亲自宣誓并赐下应许的事实。张大卫牧师在解读这段经文时,指出“信心”并非只是“精神层面的认同”,而是“believe in”的含义,也就是完全进入到那未来的应许之中去的状态。希伯来书11章1节所说“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实底,是未见之事的确据”,也说明了这一点。亚伯拉罕在完全没有生育希望的情况下,却信靠上帝的话语、相信上帝的信实,并将“未来”当作“现在”来活;正因此,上帝就以他的信心为义(参见创世记15章6节)。

张大卫牧师据此强调了加拉太书的中心议题:“不是律法,而是应许;不是行为,而是恩典;唯有因信领受这恩典才是得救的道路。”亚伯拉罕的例子就是明证。在摩西与律法出现之前,上帝早已为全人类预备了救恩之约定。后来此应许借着耶稣基督得以实现,不再区分犹太人与外邦人,所有人都可成为上帝的儿女——这是保罗在加拉太书3章28-29节所宣告的真理:“若是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张大卫牧师解释,这一宣告拆毁了隔断的墙,将犹太人和希腊人合二为一,象征着福音的强大动力。

进而,他还强调救恩不仅局限于个人层面,也包括恢复万有、更新整个受造界。正如罗马书第8章所言,受造之物热切盼望上帝众子显现并进入荣耀(罗8:19)。如果说罗马书1-7章主要聚焦于个人如何脱离罪与定罪,那么第8章则告诉我们救恩超越个人,乃是连同所有受造之物一同欢呼并参与救赎的“宇宙性救恩”。加拉太书在最后第6章也同样强调圣灵的角色,与罗马书第8章相映衬。唯有在圣灵的帮助下,我们才能真正胜过罪(律法所指明的罪),过上义人的新生活,并且在那万物向上帝赞美的日子与全宇宙一同欢腾,这才是救恩的最终完成。

张大卫牧师在对比个人得救与宇宙性救赎这两个焦点时,不仅强调个人悔改与信心的重要性,也提醒我们不要忽视福音对整个受造世界的恢宏图景。律法虽然能抑制罪恶、让人知道什么是罪,却并不能彻底消除罪;而福音则是除罪,并使罪人得称为义,使原本在罪与死亡之中受苦的所有受造物都能仰望新天新地。正因如此,想要用“行为”来解释救恩本质,实际上是缩小了福音的规模,让耶稣基督宝血所成就的十字架被遮蔽。保罗在加拉太教会中之所以如此强烈地宣告“若说一定要受割礼才得救,那基督的十字架就落了空”,也正是这个原因。

总而言之,可以将小主1概括为“救恩论的本质与应许的重要性”。张大卫牧师透过加拉太书与罗马书的默想,清晰地揭示了人如何从罪中得自由,在上帝面前得称为义,并在圣灵引导下经历真正的成圣,以及最终的得荣。这不仅局限于个人的灵魂得救,还扩展至整个宇宙的更新。而这一切的起点,就在于“依靠上帝的应许、以信心领受基督的恩典”,正如亚伯拉罕的例子已经证明的一样。


张大卫牧师提到,加拉太书第3章中,保罗透过“应许比律法更先存在”这一历史例证,提出了极具说服力的观点。保罗所举的例子就是亚伯拉罕:上帝对亚伯拉罕的应许,在创世记12章(蒙召)与15章(立约)已有明确记载,而创世记17章出现的割礼,或出埃及后在西乃山所颁布的律法,都远晚于亚伯拉罕之约。因此,保罗总结说“应许比律法早了430年”(加3:17)。

这意味着亚伯拉罕得称为义,并非因为他“很好地遵守了律法或割礼”。张大卫牧师尤其聚焦于创世记15章6节:“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这是圣经中首次将“信心”和“义”这两个概念并置在一起。亚伯拉罕虽因无子而困惑绝望,却毫不怀疑地接受了上帝的应许(“那从你身所生的才要成为你的后裔”)。信心抓住的,不是“目前可理解的证据”,而是“尚未看见的未来实质”,是一种将自己完全交托给上帝所立之约的态度。

然而,加拉太教会中出现的假教师,也就是犹太主义派基督徒,则主张“外邦人若要真正得救,必须遵守律法,也要受割礼”。加拉太书整体背景就是保罗对这一观点的驳斥。张大卫牧师指出,这场争论实质上是关于“救恩方式”的核心之争:到底是“唯独信心”带来救恩,还是“部分必须加上人的行为(守律法)”才能得救?

保罗在加拉太书3章16节清楚说明:“上帝所应许的,并不是指‘众子孙’(复数),而是指‘那一个后裔’(单数),就是基督。”这表示亚伯拉罕之约并非仅仅指某个血统后代,而是终将透过弥赛亚耶稣临到万邦,使列国得福。因此,应许并非某个特定民族的专利,凡信耶稣基督的外邦人也能成为亚伯拉罕的子孙(加3:29)。张大卫牧师将保罗的这一主张比喻为“两条大河的汇合”,暗示犹太人和外邦人之间曾经的隔阂如今被福音的大能所打破。

那么,律法究竟是为何而设?在加拉太书3章19节,保罗说:“这是为过犯添上的。”律法能够抑制罪恶、使人对罪有更清楚的认识(罗3:20)。张大卫牧师也引用了加拉太书3章24-25节,将律法比作“启蒙教师(蒙学导师)”,即把孩子带到学校的护卫者(παιδαγωγός)。律法所做的,是指认我们的罪,从而让人更加意识到自己需要恩典,需要投奔耶稣基督。律法本身并没有错,它只是有着自身的局限性:它不能赐予人永生,也没有使人称义的能力。

张大卫牧师总结说,“保罗并非否定律法的存在意义,只是强调律法本身并不能使人称义。它的功能在于指明人的罪,并让人意识到自己的罪责,最终把人引向基督。”保罗在罗马书第7章的自白也佐证了这一点:“因着律法,我才更清楚地知道自己是何等的罪人。”律法就像一个揭示罪恶的“控诉者”。

但救恩最终是“由应许发端,借着信心得以成全”。加拉太书3章22节指出,所有人在律法之下都被证明是罪人,但那应许的义却借着信耶稣基督赐给他们。当这位“启蒙教师”的职责完成,信心来到之时,我们就不再是奴仆,而成为儿子(加3:26)。在此,张大卫牧师再次强调,“上帝的应许”比律法更关键,更根本。

同时,张大卫牧师也指出“若教导人能藉着律法得救”的危险性,因那样会“遮蔽并淡化十字架的恩典”。若强调割礼或守旧约礼规之类的外在行为是得救的必需条件,焦点就会从“耶稣的功劳”转移到“人的表现”,这与宗教改革时期对天主教传统与礼仪救恩观的批判不谋而合。当时,新教高呼“唯独信心、唯独恩典、唯独圣经”,就是为重申唯有耶稣基督的宝血——祂在十字架上的舍命才是充足且唯一的救恩根基。如果忽视这点,人的内心终究难以获得得救的确信,最终很可能落入不断自我捆绑的律法式“行为宗教”陷阱中。

因此,在小主2中所聚焦的重点就是“律法与应许的关系,以及为何唯有应许(信心)才是唯一的得救之道”。保罗在加拉太书3章的论证主线包括:1)律法是在430年后才出现的历史事实,2)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典范,3)律法所能做到与做不到的事情,4)耶稣基督正是那应许的种子(单数后裔)等。应用到今日教会时,我们可以说:礼拜、传统和教规等,并非得救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而是已经得救的子民出于感恩和顺服而遵守的秩序;真正的救恩仍然在于“上帝之约以及因信心接受此约”。


张大卫牧师在谈到加拉太书第3章里“因信称义”之后的信徒如何在实际生活中活出圣洁(即“成圣”)时,也将其与罗马书6-7章以及第8章相连起来说明。称义(justification)表示身份地位的改变(change of status),而成圣(sanctification)则意味着状况或状态的改变(change of state)。得救的信徒不仅蒙赦免,也领受了基督的灵,当“穿上”新人。加拉太书3章27节所说“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正是这一象征。保罗常用“穿衣”比喻我们的行为表现,启示录19章8节也说“这细麻衣就是圣徒所行的义”,可见外在行为如同衣裳,会显明我们内在的真实状况。

然而,人性本身仍旧带着罪性,很容易回到“旧习惯”里去。律法式方法无法根本改变这罪性,因为律法只能让人意识到罪,却无力除掉罪的根源。所以保罗在加拉太书5-6章里强调“随从圣灵而行”,而罗马书第8章也同样以圣灵的大能为中心,让人胜过罪性,享受上帝儿女的自由。

张大卫牧师由此强调:唯有圣灵的帮助,才能带给我们从律法无法获得的强大解放力量。律法固然指出了什么是正义之举,却只能停留在规范层面;而圣灵则从内里更新信徒,使其自发地行善远恶。耶稣教导我们“爱你们的仇敌”(太5:44),对律法思维而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才合乎常理,让人觉得爱仇敌几乎不可能。但若圣灵更新了我们的心,我们就会因记得自己也是罪人,却被钉十字架的主拯救,从而生出爱敌人的新本性。

张大卫牧师指出,成圣并非简单的“人性修炼”或“道德训练”,而是圣灵主导的内在蜕变,继而自然流露在生活的果子上。这归根到底是因为我们在基督里得着了“上帝儿女”的身份。加拉太书3章28节宣告:“并不分犹太人或希腊人,为奴的或自主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这彰显了“身份的转变”。我们不再是“奴仆”,乃是“儿子”;而儿子所拥有的自由和喜乐,才是真正的福音大能。

同时,张大卫牧师也注意到,加拉太书结尾(5-6章)与罗马书第8章同样以圣灵的工作作为结束。人在律法之下无法成为良善,但在圣灵能力之中,却能盼望并且开始真实地改变。罗马书8章19节以后提到,连受造之物也切望上帝众子显现,一同分享那救恩完成的荣耀。启示录第4章描绘出将来“天上地上一切都要赞美主”的图景,这表明福音不只是关乎我个人的得救,更要延伸至宇宙万物的复兴。

这也与末世论相关。张大卫牧师多次提醒:救恩不仅仅是“死后上天堂”,更是从现今此世开始,在圣灵里一步步经历真实而确定的改变;最终将与万有一同进入新创造的完成。因此,我们不必在律法的咒诅下挣扎,而应当坚信上帝已赐下的应许和基督十字架的救赎,大胆依靠圣灵同在而生活。

张大卫牧师通过这些教导,解释了加拉太书第3章如何在“已得称义,即成为上帝儿女”这一身份之上,具体落实到“如何活出圣洁生活”。他说:“若你与耶稣联合、受洗归入基督,就等同于穿上了基督;既已穿上,就当努力保持干净,天天洗涤;这涉及到你的行为,需要依靠圣灵的大能而更新。”这也呼应了整卷加拉太书、罗马书以及整本圣经的主线:我们惟有在圣灵的能力里,才能胜过世上的罪恶与败坏。

最终,小主3的核心就是“借着圣灵得自由,并恢复群体的合一”。得称为义的我们,不再受“启蒙教师”——律法的捆绑,而是活在圣灵的带领之中,走向自由、爱与圣洁之路。张大卫牧师将其称为“儿子的特权”。正如儿子可以坦然无惧地在父家生活一般,因信称义的信徒也能在上帝面前坦然无惧,并在彼此服事的事工上勇敢承担使命。这样,原本由律法主义产生的分裂、排斥、定罪文化就能被超越;在基督里成为一体的子民彼此相爱,彼此服事,最终也能参与到上帝对万有的恢复大计中。这并非空想,而是主借着十字架已向我们保证的“应许”,也是现今圣灵在我们心中运行、能使我们真实经历的“救恩现实”。

因信得救 — 张大卫牧师


1. 信心的本加拉太第3章的重要性

理解加拉太书第3章,就好比获得了理解整卷加拉太书的关键,因为在这章里,使徒保罗多达14次提到了“信心”这个词。律法与信心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只局限于以色列民族而是包括外邦人在内的普遍性救恩特征,都浓缩体现于加拉太书第3章。从宗教改革时代起,人们就把加拉太书称为“自由的福音”,在宣扬自由、恩典以及信心的背景之下,正是加拉太书第3章中所蕴含的保罗核心教导发挥着主导作用。

张大卫牧师几十年来在韩国以及世界各地传扬福音,不断地强调加拉太书第3章的信息,来警戒那些陷入律法主义而忽略救恩本质的人。他尤其反复宣讲“因信称义,因信得救”这一最重要的教义(即“以信得义”),并且指出,这与使徒行传第15章中耶路撒冷会议得出的共识“外邦人并非靠律法,而是靠信心得救”在本质上完全一致。

实际上,耶路撒冷会议作出的结论本就是“人因信得救”这一救恩的核心真理,也再次确认了“靠律法无法使人脱离罪与死的辖制”这一事实。当时的犹太主义者(或假教师)主张“若不受割礼并遵守律法,就不能得救”,但使徒彼得、保罗以及雅各等人通过讨论宣告:割礼或各种礼仪性规条并不是得救的必备条件。“唯有靠恩典,靠信心称义”从初代教会开始就成为基督教最关键的救恩论核心,而加拉太书第3章将这核心阐述得格外清晰明了。

保罗在整卷加拉太书中都致力于证明自己所传的福音究竟意味着什么,以及如何与耶路撒冷的使徒们所传扬的福音保持一致。他所传的福音就是“并非借着律法得救,而是唯独相信耶稣基督才能得救”。这样的教导自然引发了许多犹太主义假教师的强烈反对,但保罗在加拉太书第3章中以最直接的方式处理了这个问题。

保罗亲眼看到,假教师已经渗透到教会中煽动说:“即使信了耶稣,也必须遵守律法、接受割礼,才能达到完全的救恩。”有些加拉太教会的信徒原本借着恩典、凭着信心而获得了自由,却又再度被“律法式的宗教行为”束缚住。因此在第3章第1节,保罗以严厉的言辞警告说:“无知的加拉太人哪!”他们明明已经看到了借着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事件而开启的唯一得救之路,如今却试图跟从别的福音。保罗的怒斥“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清楚地摆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对今日的教会同样具有警示意义。

张大卫牧师也在多次的讲道、演讲和文字事工中强调:“加拉太书第3章的焦点就在于十字架与复活,以及因信得到的确定无疑的救恩。”律法的作用在于揭示罪,让人意识到自己无法自救,但律法本身并不能除去人的罪。这正是圣经反复教导的真理。耶稣在十字架上担当了一切咒诅与罪的代价,从根本上解决了律法所揭示的罪的问题,这便是“福音”。而我们“因信接受”这福音,就是基督教救恩的本质。

“信心”一词在信仰生活中听起来似乎再熟悉不过,但加拉太书第3章却深入探讨了“信心”的定义和含义:究竟什么是信心?信心如何产生功效?为什么我们能“因信得救”?保罗甚至引用旧约(特别是亚伯拉罕的例子),详细论述这一点。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 救恩来自于神的恩典。
  2. 这一恩典在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与复活上得到决定性的显明。
  3. 我们只需凭信心来接受这恩典。

在加拉太书第3章中,保罗对这一主题做了最有力且合乎逻辑的解释。因此,如果教会不想丢失救恩论的核心真理,就必须持守加拉太书第3章的教导。张大卫牧师指出:“当今仍有很多信徒只是头脑上知道‘因信得救’,却无法真正落实到实际生活中。”他感到遗憾的是:“许多人被律法、教规、教会传统或社会文化标准所束缚,不仅自我控诉,甚至还指责他人。”因此,他一直呼吁教会重新回归保罗所宣扬的“自由之福音”。

最终,加拉太书第3章通过对比“信心”与“律法”这两大主线,向我们宣告了唯独凭信才能得称为义的普世性与终极性真理。“无知的加拉太人哪!”保罗如此严厉指责,其本意并非简单的责备,而是迫切地呼吁“不要再回到律法的奴役之下”。对我们今天而言,保罗的呼喊依旧值得反思,使我们能够在恩典之中享受真正的自由。


2. 伯拉罕的信心、律法主的冲突,以及保论证

在加拉太书第3章开头,保罗问道:“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加3:2)这是为了让加拉太信徒回想自己已经领受圣灵的事实。既然他们已经得着了圣灵,就应当明白救恩并非借助律法或仪式而来,而是因“相信耶稣基督的福音”才临到了他们。换言之,无论他们曾经经历了什么恩赐、重生或灵里的奇异经历(诸如说方言、预言等),都是因信福音而发生的,并非因遵行律法所致。

接着,保罗更进一步引用旧约中最重要的先祖——亚伯拉罕(加3:6),因为那些崇尚律法主义的假教师们一直以亚伯拉罕为例证,宣称“我们的祖先亚伯拉罕是因律法和割礼才得到神的认可”。但事实上,亚伯拉罕得称为义乃是在“他信神的时候”,而且神把他的信心看为义(参创15:6)。张大卫牧师也在多次讲道和圣经解经中引用创世记12章至17章的亚伯拉罕故事,反复提醒大家:“亚伯拉罕在受割礼之前就已经被神算为义”这一重要时点。

割礼出现在创世记第17章。换言之,创世记15章6节“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是先于“割礼”出现的。而且,摩西五经中具体的律法条例,是在亚伯拉罕所处的时代430年以后才赐下的(加3:17)。所以,亚伯拉罕得以被称为义绝不是因为他行了律法或受了割礼。他因着顺服(参来11:8“他出去了,还不知要往哪里去”),领受了应许之地以及“繁多如天上星辰的后裔”的应许,相信神对他“离开本地本族、往未知之地去”的命令,就此被看为义。

保罗将这个原则称之为“他未受割礼时所算的义”(参罗4:9-10)。也就是说,先有“因信称义”的事件,后有“割礼”作为确认这称义的记号。同样,罗马书第4章与加拉太书第3章有许多对应的平行经文。在罗马书第4章,保罗提到“大卫的见证”,指出“人在不做工的情况下,被神称为义的那种福气”(罗4:6-8),并且最终得出结论:亚伯拉罕被称为义,是全然“因信”而来,与行为无关。

张大卫牧师特别重视罗马书与加拉太书之间的这种关联,他认为理解加拉太书第3章有助于更深入地把握罗马书第4-5章,反之亦然。而这一主线可追溯到旧约哈巴谷书2章4节“义人必因信得生”,也就是加拉太书3章11节、罗马书1章17节所共同强调的主题,是新约整本救恩论的支柱。

外邦人同样领受同样恩典的事实,也体现在保罗宣告亚伯拉罕是“一切信徒的父”(加3:7;罗4:11-12)。对只把亚伯拉罕看作本民族祖先的犹太人来说,这简直是个颠覆性的说法。可保罗所宣讲的福音逻辑正是:

  1. 亚伯拉罕在领受律法之前,就已经因信被算为义。
  2. 因此,律法或割礼绝不是获得“称义”的绝对条件。
  3. 正如亚伯拉罕“因信得义”,所有人都可以借着同样的“信心”得到称义。
  4. 所以,外邦人只要相信耶稣基督的福音,同样被接入亚伯拉罕的属灵血脉。

在加拉太书第3章10-12节,保罗甚至引用申命记27章26节警告:“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没有人能完美地遵守全部律法(罗3:10),律法反倒更清楚地显出人的罪,使人感到罪责与定罪。保罗在哥林多前书15章56节说:“罪的毒钩就是死,死的权势就是律法。”这里的意思正是律法并不能解决罪的问题,只是更明确地指出人的罪。因此,那想要靠律法称义的人,最终无法得到救恩,反而要继续在咒诅之下。

但基督替我们担当了咒诅,使我们从律法的咒诅中被释放出来,这点在加拉太书第3章13-14节得到宣告:“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咒诅。”耶稣钉在十字架上,亲自承担了“凡挂在木头上的都是被咒诅的”(申21:23)的律法规定,于是把我们从罪、死与咒诅的权势下释放出来,使我们得以因信而接受圣灵的应许。张大卫牧师用一句话总结道:“既然十字架上所有罪债都已付清,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相信这个事实。”借此,我们蒙称义,然后在圣灵的带领下,逐渐走向“成圣”。

加拉太书第3章的这一教训,对当今教会中重复出现的各种律法主义倾向(例如“必须遵守某些教规、传统仪式或特定道德准则才算得救”)提出了强有力的反驳。当然,张大卫牧师以及正统神学家们并不提倡“废弃律法”或“轻视道德”的极端主张。恰恰相反,基督教比任何宗教都对道德与爱有更高的要求。只不过,这些要求并非得救的前提。既然基督已经为我们成就了救恩,我们就应当顺服这恩典,靠着圣灵的喜乐去行善、去爱人、去改变自己。这才是在与律法主义截然不同的层次上“实践”并“成全”律法的正确道路。

因此,保罗在加拉太书第3章中,基于严谨的圣经释经和条理分明的论证,彻底驳斥了假教师所散布的“必须受割礼、遵行律法才能得救”的主张。其核心思路就是:“连亚伯拉罕都不是因律法而得称为义,那么没有割礼的外邦人当然也能因信得救。”并且,在基督里我们同归于一,一同成为亚伯拉罕属灵的子孙。


3. 在基督里的自由、圣灵的工作,以及今日的

之所以将加拉太书称为“自由的福音”,并非指脱离律法后的“放纵”,而是指“从罪与死的权势中得释放的福音”。在第3章后半部分(尤其是3:23-25),保罗提到:“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前,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和合本意译)可见,律法是把我们引到神面前的“启蒙导师”(“蒙学教师”),虽能让人看见罪,却不具备根本解决罪的能力。唯有借着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与复活,我们才得以从律法的束缚和咒诅中被释放,进入“信心的自由”。

因此,以加拉太书第3章为中心,保罗的结论相当清晰:“我们并非因律法的行为,而是因信得救。如今我们领受了圣灵的恩赐,并靠着圣灵的能力和果子而活。”这就是保罗所说的“福音的大能”。同时,圣灵坚固了我们的称义(Justification),并带领我们进入下一个阶段——成圣(Sanctification)。在张大卫牧师的牧养与讲道中,也常常提及“因信领受圣灵内住与带领,如何改变个人与群体生活”的内容。耶稣基督的十字架救赎之工一次性地完成了救恩之路,而这救恩在圣灵的工作中持续在我们心里成长、扩展。

保罗谈到“情欲与圣灵相争”的问题,在加拉太书第5章还有更详尽的论述,其实从第3章“被囚禁在律法之下”的表述中就已暗示了这一冲突。我们因着有罪性而不能靠自己停止罪恶;律法只能在外表上规劝我们认知罪,却无力让我们真正远离罪。唯有圣灵降临,才能赐下胜过罪恶的力量(参罗马书第8章)。若说律法是从外部揭示罪,那么圣灵则从内在更新我们,引导我们活出“称义”的生命。关于这一点,张大卫牧师常强调:“经历了圣灵同在的信徒,不会再只盯着规则和禁令来生活,而是因着恩典得自由,并将这自由用于善行和爱人。”

总结而言,加拉太书第3章所传达的核心信息如下:

  1. 救恩是神借着恩典赐下的礼物,而非因律法得来。
  2. 这种恩典在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与复活中得以决定性地展现。
  3. 我们凭着信心接受这恩典。
  4. 这恩典不仅属于犹太人,也属于外邦人;所有信徒都在基督里合而为一,并成为亚伯拉罕属灵的后裔。

为何这真理如此重要?因为在我们日常的信仰生活中,往往在“律法”与“恩典”之间反复挣扎。即便已经得救,也常常会担心“若做得不好,会不会失去救恩?”或者错误地认为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或善行才能得到神的认可。然而,当我们记得加拉太书第3章以及使徒行传第15章耶路撒冷会议的决定,就会再次抓住基督教救恩论的标志“唯独恩典”与“唯独信心”。

张大卫牧师警告说:“一旦教会流于律法主义,释放人心的福音大能就会被削弱,教会中就会盛行彼此定罪、只追求形式敬虔的现象。”他同时强调:“若我们真正持守福音,信徒们便会在圣灵的能力中结出美好果子,服事他人并靠主得胜罪恶,活出一个积极而有活力的生命。”这才是“自由的福音”,也是加拉太书第3章所向我们发出的圣灵之声。

今天我们所要传扬的福音也正是如此:因为耶稣基督钉在十字架上,凡信祂的人都可以得称为义。就像亚伯拉罕因信被神算为义一样,所有相信基督福音的人同样被算为义,并且藉着圣灵内住过上新生命。这就是“因信得救——以信得义”那简单却深刻的真理。

最后,使徒彼得在彼得前书3章15节劝勉我们:“要常作准备,以温柔敬畏的心回答各人,叫他们知道你们心中盼望的缘由。”所以,我们需要明确认识加拉太书第3章所揭示的:什么是信心,律法的局限在哪里,以及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与复活如何带来救恩的大能。这些认识就像柱石支撑着我们的信仰,使之不动摇,也成为我们向不认识主的人传递福音信息的根基。张大卫牧师在几十年的各种讲道、着述和门训事工中不断提醒这一点,并教导:“凡紧紧抓住这福音的人,都会打破各种障碍,从任何形式的宗教束缚中得自由。”

归根到底,加拉太书第3章向我们发问:“你们领受圣灵,是凭着律法的行为,还是因听信福音?”并同时给出答案:“是因信领受,并因信得称为义。”这就是我们的宣告,也是我们要活出来的真理。愿我们在福音里得以自由,在圣灵里不断成长,并在基督里更深合一。这正是加拉太书第3章对教会和信徒的呼唤,也是一切真信仰中最简单却最深邃的核心。